赣州应用技术职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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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6 20:30:09 18145 返回列表

赣州应用高级技工学校章程

(2023年9月21日修订) 

 

 

赣州应用高级技工学校前身是2010年4月15日经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立的赣州应用技工学校,2020年7月9日经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升格为高级技工学校。学校秉持“为学生就业与终身发展服务”的办学理念,致力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打造全省一流、全国知名的技工教育特色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有效的依法管理和规范学校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赣州应用高级技工学校;


学校地址: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东段天竺山6号;

学校网址:www.gzviat.cn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全日制民办非营利性学校。

第四条 办学内容:中、高级技工教育、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五条 学校文化内涵

   训:崇德 担当 力行 卓越

   风:严

   风:严谨治学 无私奉献 为人师表 爱生如子

   风:好学善思 求真笃行 尊师明理 学以致用

办学宗旨:育人为本 质量为先 突出实用 学有所长

办学理念:为学生就业与终生发展服务

办学特色:严格管理 严谨治学 规范运作 诚信服务

育人目标:学会做人 学会求知 学会生存 学会创业

   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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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校徽采用古铜钱币外圆内方状构图,既意涵天圆地方、天人合一的传统文化,又凸显学校蓬勃发展、桃李满天下的办学成就,充分体现了典雅、庄重的设计理念。中间的方形像开放的窗口,象征着广纳贤才、开放致远,也寓意人才辈出,名扬四方;方形周边的“崇德、担当、力行、卓越”八个篆体字是校训;实心内圆寓意全校师生团结进取、勠力同心;外圆上半部分为学校毛体中文名称,下半部分为学校英文名称,其数字为学校始创年份。

第六条 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学校登记管理部门:江西省民政厅

 

第二章 党的建设

七条 本校党组织的设置形式

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赣州应用高级技工学校支部委员会 (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学校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赣州市章贡区东外街道工作委员会目前党支部共有党员4名,设书记1名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学校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校党组织的地位作用

学校党组织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本校党组织参与决策的机制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支部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条 本校党组织的职责权限

学校党支部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学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本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党支部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妇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二)加强对本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三)对本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十一条 本校的党务工作机构、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学校党政办,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学校党支部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

第十二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江西乘林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复制理事会会议决议、理事会会议纪要、监事会会议决议、学校财务会计报告,有权查阅学校财务账簿;

(二)依法提出学校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转让、终止、变更学校法人性质,经理事会决议后实施;

(三)监督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

(四)依照法律法规对学校拟定管理和考核措施的方向;

(五)依法制定学校章程;

(六)依法提出举办者变更申请,并有权就新的举办者人选提出建议;

(七)推举、更换理事长、副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选;依照法律法规组织并确定学校首届理事会组成人选,提名历届理事会除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之外的其他理事人选推荐监事人选;有权提名校长人选,对不胜任职责岗位的校长有权提出更换建议;举办者依据此款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的,可按照理事会决议获取相应报酬;

(八)为学校的发展规划及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方案,经理事会决议后实施;

(九)对学校剩余财产的处置方案提出建议;

(十)根据经济发展及社会的需要,调整学校办学规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保护学校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

第十三条 学校开办资金:伍拾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为货币。

第十四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

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高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师资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学校以全日制学制教育形式,实施技工教育。招收初中毕业生培养中级工,其学制为三年;招收初中毕业培养高级工,其学制为四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培养中级工,其学制为二年;招收取得中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人员(中专、技校、职高)或相近专业中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毕业生培养高级工,其学制一般为二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培养高级工,其学制为三年。

 

第四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六条 学校理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理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选组成(以后理事会的人员调整由原理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人数5-7名。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议事规则: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当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由理事会理事长做出最后决定。

事会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理事职责造成理事会无法正常开会、无法正常作出有效决议的,理事长有权立即免除其理事职务并有权召开临时会议补选新的理事人选,以保障理事会正常运行。

下列理事会的职权范围中注明为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范围:

(一)变更举办者重大事项

(二)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重大事项

(三)制定业务活动计划;

(四)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重大事项

(五)筹集办学经费,制定、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重大事项

(六)决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学校性质重大事项

(八)聘任或者解聘学校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学校的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重大事项

(九)聘任或者解聘理事、监事、财务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

(十)罢免、增补理事;

(十一)校内机构的设置;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决定理事会成员、校长、副校长、财务负责人的薪酬标准;

(十四)决定学校的借款融资、对外投资、现有资产的处置等重大资金变动事项;

(十五)中层行政干部和人事安排方案;

(十六)年度经费预算安排、决算审核

(十七)重大基建项目、大宗购置和大额经费支出安排;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举办者委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须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学校财务状况;

(四)签署理事会文件以及学校人事、财务、行政等重大决策性文件;

(五)授权学校相关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行使特定事务;

(六)监督学校人、财、物、信息等资源的合理配置;

主持学校校务会议并作出决策;

)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校长由理事会依照任职条件,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提出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报理事会批准;

(四)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理事会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七)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兼任监事会召集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者监事在任期内因被解聘,或者因个人健康原因或因身故而丧失监事资格所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监事会应及时召开临时会议进行补选。

第二十八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或其代表、教职工代表、党组织代表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学校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学校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学校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陈林。

住址: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9号万盛H栋314号

身份证号:362131197409280358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政府拨款或资助;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单位的资产、受赠的财产、政府资助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六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校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九条 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学校每年年终进行会计核算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

第四十一条 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四十二条 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第四十三条 学校自主聘任教职工。学校聘任教职工,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理事会决议解散;

(三)因学校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因被行政部门依法撤消;

(五)因资不抵债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导致学校无法继续经营。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终止的,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组由理事会选派理事、财务负责人等组成;因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而终止的,学校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单位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安置学员,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债务的剩余财产,由举办者捐赠给指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继续办学或者按照理事会决议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于2022年3月11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于2023年9月21日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审核后,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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